天水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理事会
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天水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以下简称新联会)理事会的职责,推进理事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本着规范透明和民主务实的原则,依据《天水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成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理事会是新联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各内设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提出本会章程修订草案;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章 理事
第四条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一)联名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二)对理事会审议事项和理事会决定拥有表决权;
(三)向理事会提交提案和建议的权利;
(四)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决定;
(二)主动听取和反映会员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加强同会员的联系,接受会员的监督;
(三)遵守新联会章程,发挥新阶层人士作用,积极传播社会正能量;
(四)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积极参加理事会活动,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六条 理事应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因故确实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会长请假。理事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不得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理事权利。
第七条 理事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请求,经理事会同意后生效。 理事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理事会研究后提请会员大会罢免其理事资格。
第八条 理事名额空缺时,理事会可提请会员大会补选理事。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用电话、网络、视频等通讯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长在秘书长协助下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决议、工作计划,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各专委会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负责本界别会员的沟通联络和活动开展。
第十三条 理事会各专委会提交的提案建议经本界别讨论研究后交理事会秘书机构办理。办理情况由秘书机构及时反馈相关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形成纪要或信息,并以各种方式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由秘书机构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与理事会成员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组织起草会议文件;
(三)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决议、活动信息等;
(四)负责理事会会务事项和各项计划方案的制定;
(五)收集理事对理事会工作的建议及意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六)登记、督促办理理事提案和建议,并向理事反馈办理情况;
(七)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2019年5月30日天水市新的社会阶层联谊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