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管委会统一领导、分工明确、预警预防、分级响应、反应快速、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不断提高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开发区规划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火灾安全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工程建设和危房安全事故、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外来暴力侵害事故、食物中毒安全事故、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意外伤亡事故,以及发生在开发区规划建设区域外,但对我区可能造成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
第三条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省、市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事故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故处置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故整体救援的能力,充分利用开发区及市、区应急救援力量,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5.加强合作,信息共享。建立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提高预警预防水平,加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统一调度,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安全
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章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1、应急处置指挥部
总 指 挥:马小龙
副总指挥:杨坤、张义明、陆金良、蔡全增
牵头单位:安委办(综合执法局)
成员单位:开发区安委会所有成员单位
2、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3)讨论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应急处理、处置工作方案;
(4)向市政府及市安监局汇报事故情况及目前采取的措施,向有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近邻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5)负责对外发布事故重要信息的审定工作;
(6)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时确定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属于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指挥部下设机构
.抢险救援组
组 长:陆金良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
配合单位: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招商局、经济发展公司、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及东十里、廿铺工业园管委会等。
主要职责:(1)负责向市公安局汇报联系事发地就近的专业救援、抢险队伍、运输企业、医疗卫生、安全管理部门赶赴现场进行事故抢险救援。(2)负责实施指挥部下达的施救方案,营救、搜救、疏散人员,警戒现场;排险、灭火、消除危害源;排除次生、衍生事故隐患等。(3)负责事故现场救援及现场勘验工作,掌握事故经过、伤亡情况、伤员分布医院等详细情况。(4)负责事故现场摄像、拍照,掌握现场资料,通过向伤员了解取证事故情况。(5)及时向总指挥、信息联络组及其他工作组报告事故相关信息。(6)完成指挥部和总指挥安排的其他工作。
2.综合协调组
组 长:蔡全增
牵头单位:管委会办公室
配合单位:公安分局、财政局、安委办(综合执法局)。
主要职责:(1)负责综合协调、联络各专业组应急工作;(2)负责应急信息的传递;(3)传达应急处置指挥部和总指挥对应急工作指示,督促各组完成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救援工作任务;(4)汇集整理、实时记录各工作组报告的应急处置工作信息,报告总指挥;(5)接待上级事故调查组;(6)现场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后勤保障组
组 长:张义明
牵头单位:财政局
配合单位:管委会办公室、有关二级园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1)应急救援资金的准备、领取及支付。(2)负责事故处置所需车辆及相关物资的组织、调用、回收。(3) 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安排,组织应急救援预备队、应急通信、应急电源,随时投入现场救援保障工作。 (4)完成指挥部和总指挥安排的其他工作。
4.事故调查组
组 长:杨 坤
牵头单位:安委办(综合执法局)
配合单位:公安分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人力资源局、工商局、质检分局、监察、工会。
主要职责:(1) 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事故的性质,分清监管部门、事故发生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2)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3)调查企业法人资格及出资人基本情况。(4)调查企业和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施工相关手续办理情况。(5)调查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操作人员资格情况。(6)调查死亡、伤残人员基本情况,用工合同签订、工伤保险办理情况。 (7)负责事故现场损失核算工作。(8)起草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指挥部讨论审定。 (9)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和总指挥安排,组织事故善后安抚处理小组,会同现场救援组做好家属安抚及善后处理工作。(10)了解伤、亡人员基本情况,处理遇难者遗体。(11)办理理赔、救助、捐赠等善后工作。(12)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事故报警
第七条 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要求
——发生或将发生一般(Ⅳ级)级别以下或未能确定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应立即报开发区各行业监管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在接报后立即报开发区安委办和管委会,由管委会决定是否报市政府和市安监局。
——发生或将发生一般(Ⅳ级)级别以上(含一般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应立即报开发区主管部门和安委办,安委办接报后经请示管委会同意,在2小时内报市政府和市安监局;并向可能涉及的其它县(区)政府通告。
对已确定级别较高的生产安全事故,可采取先报基本情况、后报其它情况的方式,以缩短报送时间,争取处置时间。
第四章 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第八条 预案的启动
(1)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各部门、各企业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并及时通报给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要时报请应急指挥部批准,立即组织召开全区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2)对符合本预案规定情况的,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3)其他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4)各二级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预案和《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应急响应
1.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为主的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由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管委会批准的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立即启动本预案实施救援的同时,及时报告,由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立即启动本预案实施救援的同时,在省或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按上级预案进行抢险救援。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力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进行抢救,并采取下列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应迅速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公安、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和管委会报告,通报事故情况。
(1)根据事态影响范围,向周边地区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实施动态监测,及时辨识、确认危害范围及危害程度;
(4)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5)需要社会支援和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的,应及时提出给予支持的相关请求。
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管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报送信息或请示发布蓝色预警信息。主要应急措施如下:
(1)由开发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应急工作,设立现场应急救援组织;开发区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管委会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通报。
(2)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现场情况,请求支持。支援力量主要有:市、区公安消防支(大)队、市级专业救援队伍、专家咨询队伍和后备队伍。
(3)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市应急指挥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第十条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上级别(含Ⅲ级)的应急处置
1.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和指挥当地应急队伍和有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
对即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本预案和有关规定,预测事故类型、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及时报送信息,请示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管委会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疏散交通等原因移动的事故现场物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且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先期到达的单位和人员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并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支援。主要任务是:划定警戒区域;疏散相关人群;救治伤病人员;排除明显险情;确保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
2.事中处置
管委会根据事故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由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较大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处置结束后解除预警信息,终止响应。
3.后期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管委会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善后工作。应急指挥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帮助事故单位开展善后处置:
(1)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清理、监测,继续排查隐患。
(2)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和家属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对征用的应急物资(场所)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4)事故责任单位和民政部门救济受灾受害群众,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
(5)向受灾受害群众提供心理及法律援助。
(6)对事故责任单位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经费,可采取管委会审批、财政垫支的方式处理,待处置结束后,事故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
(7)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全面调查、评估和处置结果,总结经验教训、积累经验,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备案。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救援队伍装备保障
安委办(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掌握应急救援力量,形成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公安分局要建立健全以消防为主的应急救援队伍。有关部门应指导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专业或业余救援队伍。各企业救援队伍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建立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
第十二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
安委办(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建立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联络系统,保证应急参与部门(单位)之间联络畅通。
第十三条 资金物资保障
安委办(综合执法局)负责常备安全救援物资储备。财政局要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资金列入开发区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工作需要。主要包括体系建设、日常运行、专家队伍建设、事故演练、事故紧急救援装备等费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要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各企业、建设工地储备应急物资。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提供物质、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开发区应急救援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治安保障
公安分局要协调市、区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应急预案由安委办(综合执法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8月17日